說明:
1. 入選最低標準:體育類15分以上;藝文類10分以上。(原則各取6個名額,惟兩項總名額不超過12名)。
2.體育類或藝文類比賽次數在3次以下者不能參加選拔。
3.成績特優名額為一名時,其計分比照第一名,優等計分比照第三名;特優名額在二
名以上者,其計分比照第二名,優等計分比照第四名。
4.推廣性質之競賽(如民俗體育競賽乙類比賽),積分比照地區性比賽之積分減半計算。
5.臺北市東區運動會、臺北市音樂比賽合唱組(東區)、臺北市五項藝術(舞蹈、音樂、
創意戲劇、鄉土歌謠、美術)屬於全市性比賽。
6.團體成績比照個人成績計算。
7.獲臺北市兒童美術創作參展作品等同全市性比賽之第二名。
8.多語文競賽(英語除外)前六名比照全國性比賽,優等以5分計。
9.多語文競賽中之英語競賽特優(99學年改優勝)以8分計,優選(99學年改優等)
以4分計。
|